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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吴木斗(汕头市金平区优伴日用品商行的经营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74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吴木斗(汕头市金平区优伴日用品商行的经营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吴木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74号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家睦,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维增。

被告:吴木斗,系汕头市金平区优伴日用品商行经营者。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吴木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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