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407号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
被告:义乌市顽皮孩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平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顽皮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