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34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郑晓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