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700号罪犯柳勤勇,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佛顺法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勤勇犯非法制造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佛中法知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柳勤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勤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间:2012年5月22日至2014年7月31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在考核期内获得: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个嘉奖。
已缴纳罚金18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柳勤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勤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