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
被告:黑龙江省海柱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海。
被告:义乌市维拉报关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华文。
委托代理人:罗钟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海柱经贸有限公司、义乌市维拉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