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富华,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古元元,女,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元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