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组织机构代码70844232-2。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玲,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帆,该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龙孚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6栋6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585614461。
法定代表人翁名开,执行(常务)董事。
上列原告因与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9117225.6)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体(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