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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孚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6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孚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孚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组织机构代码70844232-2。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玲,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帆,该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龙孚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6栋6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585614461。

法定代表人翁名开,执行(常务)董事。

上列原告因与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9117225.6)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体(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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