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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克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执1263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克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克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戚克初,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戚克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03知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戚克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详见本判决主文部分)。

二、被告戚克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0300.6元。

被执行人戚克初没有履行判决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且未进行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4月22日、5月18日、6月16日、7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戚克初名下银行有零星存款。

于2021年6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戚克初名下河南农村信用联合社的账户,至2022年6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如要求续冻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三、住房、公积金查询情况:1、2021年5月7日,到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2、2021年7月15日,到夏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3、2021年5月7日,到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7月1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未表示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

于2021年7月15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

七、2021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进行查询:经查询,戚克初除本案外无作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20300.60元及相应利息,尚余20300.6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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