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620号被告人金德宏,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0刑终126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金德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到目前为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刑终126号刑事裁定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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