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92-2号原告:蒋中意。
委托代理人:欧阳锦辉,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金铃,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玉霞。
委托代理人:岑怡,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意与被告林玉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以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起诉的依据已经消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中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