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鼓知民初字第71号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42853-0,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