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8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保国,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保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