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1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炼,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麒,系李金麒-长沙市开福区10号重建地11栋2号门面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金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金麒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