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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23号
案件名称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张家港华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华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长江东路452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华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华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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