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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勋庭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704号
案件名称钟勋庭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勋庭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704号罪犯钟勋庭,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勋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钟勋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勋庭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7月12日至2014年6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

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获得14次嘉奖)。

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勋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由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勋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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