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XX中与陈桂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00号
案件名称XX中与陈桂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中,陈桂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00号原告:XX中,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国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香,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中与被告陈桂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中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中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