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00号原告:XX中,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国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香,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中与被告陈桂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中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