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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迈克斯股份公司与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三中民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福迈克斯股份公司与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迈克斯股份公司,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中民初字第13号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谢莱夫特奥市韦尔克斯塔尔德路2号。

法定代表人海德兰德,大卫·安德斯·艾马尔,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高新技��园区玫瑰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袁利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中久,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科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敏、谯荣德,被告绍兴科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中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诉称:福迈克斯股份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提出了名称为“装置、通风臂、通风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1年7月27日获得授权。

2012年5月15日,绍兴科恩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2012)”上许诺销售其生产的新型万向抽气罩,并通过其网站许诺销售该产品。

经比对,绍兴科恩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新型万向抽气罩落入福迈克斯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绍兴科恩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回收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宣传册,停止对侵权产品的商业宣传;

3、赔偿福迈克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864051.84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35948.16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绍兴科恩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的第1、2项诉讼请求认可,其所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确实落入原告权利要求范围内。

但其并不知道涉案专利权属于原告,没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

且其生产范围有限、销售数量有限,原告计算的损失数额、合理支出费用均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福迈克斯股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装置、通风臂、通风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1年7月27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980000392.9”,专利权人为福迈克斯股份公司。

福迈克斯股份公司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年费至2014年1月13日。

在本案中,福迈克斯股份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19,其中权利要求1、15、19是独立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包括作为部件的空气输送通道的组件(4.2)的装置(3),其中所述空气输送通道组件(4.2)包括两个管状子元件,即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8),其中第二子元件(8)的直径比第一子元件(7)的直径略大,这就允许第一子元件(7)插入第二子元件(8)中,从而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能够以伸缩的方式���对于彼此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8)之间的滑动套筒(11),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8)处的第一部件(12),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第二部件(13),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的所有部件都位于第二子元件(8)的第一端(8.1)的前面,所述装置(3)还包括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所述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用于将力(F)传递到与第一子元件(7)保持接触的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上,其中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在滑动套筒(11)中的中空隔室(17)中,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以及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的第二部件(15),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连接件(16)还确保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相互隔开一定距离,从而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

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一部件(12)布置在第二子元件(8)的第一端(8.1)权利要求3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3),其中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与张紧装置(20)相互作用,所述张紧装置(20)也作为装置(3)的部件,使得能够增大或减小所述力(F)。

权利要求4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装置(3),其中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包括放置成与滑动套筒(11)接触的环形部件(19)。

权利要求5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3),其中张紧装置(20)布置在滑动套筒(11)中的隔室(17)中。

权利要求6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套筒(11)在隔室(17)中包括能给张紧装置(20)提供足够空间的较大空间(21)。

权利要求7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套筒(11)设置有至少一个开口(23),所述至少一个开口(23)允许接近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和张紧装置(20)中的至少一个。

权利要求8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3),所述装置(3)包���布置在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之间的滑动控制件(26),所述滑动控制件(26)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的第二端(7.2)处并与第一子元件(7)的第二端(7.2)结合成整体,所述第一子元件的第二端主要布置在第二子元件(8)内。

权利要求9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控制件(26)包括凸缘(27),所述凸缘(27)布置在第一子元件的外表面并使滑动控制件(26)与第一子元件(7)相结合。

权利要求10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控制件(26)包括延续部(28),所述延续部(28)构成所述凸缘(27)的延伸部并伸出到第一子元件(7)的外部一定距离,从而接触第二子元件的内表面。

权利要求11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控制件(26)具有锥体形式,它的具有最小直径的最窄区域位于包括所述���缘(27)的区域中。

权利要求12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控制件(26)具有锥体形式,它的具有最小直径的最窄区域位于包括所述凸缘(27)的区域中。

权利要求13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3),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在截面A看去具有圆形、椭圆形或有边的形状,或者具有能够提供穿过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的适当的空气流并允许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相对于彼此伸缩运动的另外的形状。

权利要求14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3),其中包括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的组件(4.2)指向相邻的组件(4.3)并通过接头构件(5.2)与所述相邻的组件(4.3)连接,所述接头构件(5.2)包括能够插入第二子元件(8)中的稳定开口(30)中的接头构件部件(31),并且其中接头构件���件(31)在稳定开口中的长度(l)比第二子元件(8)的壁元件(10)的厚度(X)短。

权利要求15的内容为:一种包括通过第一和第二接头构件(5.1,5.2)相互连接并且能够相对于彼此枢转的组件(4.1-4.3)的通风臂(2),所述通风臂(2)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3)。

权利要求16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风臂(2),其中第二接头构件(5.2)包括紧靠第二子元件(8)装配在一起的两个相同的接头半部(5.2a,5.2b)。

权利要求17的内容为: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风臂(2),其中第二接头构件(5.2)包括紧靠第二子元件(8)装配在一起的两个接头半部(5.2a,5.2b),这两个接头半部(5.2a,5.2b)相同,但是其中每个接头半部(5.2a,5.2b)包括外形不同的第一和第二侧部件(A,B)。

权利要求18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通风臂(2),其中第一接头半部的第一侧部件(A)具有与第二接头半部的第二侧部件(B)接触的凸缘(A1)。

权利要求19的内容为:一种通风系统(1),所述通风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风臂(2)。

2013年1月22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制作了(2013)沪黄证经字第77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1月21日,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新昌县高新科技园区玫瑰大道11号的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外观进行拍照,并以3500元的单价购买了两套万向抽气罩KP12,共计7000元。

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在绍兴科恩公司处购买的由其生产的涉案设备万向抽气罩KP12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至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对比。

福迈克斯股份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绍兴科恩公司亦认可被诉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另查一,绍兴科恩公司在其网站www.tof-keen.com上介绍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依托国内外工厂从事实验室水龙头、气体考克、万向抽气罩、滴水架、PP水盆、紧急冲淋洗眼器等产品的设计、研发和生产”。

在其网站“产品中心”-“抽气罩系列”中包括KP12万向抽气罩,并附有介绍。

另查二,2012年5月15日,绍兴科恩公司参加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的“第十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2012)”,展示的设备中包括新型万向抽气罩。

上述事实,有福迈克斯股份公司提交的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专利登记簿副本、公证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依法受到保��。

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绍兴科恩公司认可福迈克斯股份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主张,故本院认定KP12万向抽气罩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9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该产品系侵权产品。

被告绍兴科恩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就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院对福迈克斯股份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在参考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的基础上,考虑涉案侵权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对福迈克斯股份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部分,结合本案事实根据其必要程度、合理程度和关联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回收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宣传册,停止对侵权产品的商业宣传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KP12万向抽气罩;

二、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迈克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十万元;

三、驳回福迈克斯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福迈克斯股份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绍兴市科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福迈克斯股份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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