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5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素琴,系江苏省泗阳县老实人超市黄圩加盟店业主。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素琴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素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曼莉代理审判员 朱 庚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