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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55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赵素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5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素琴,系江苏省泗阳县老实人超市黄圩加盟店业主。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素琴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素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曼莉代理审判员  朱 庚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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