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72号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益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杨连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治国,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益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