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石亚超、吴宪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大民四初字第44号
案件名称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石亚超、吴宪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石亚超,吴宪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初字第44号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

法定代表人俞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亚超。

被告吴宪忠,1965年10月20日住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北乐村北乐屯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亚超、吴宪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