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初字第44号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
法定代表人俞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亚超。
被告吴宪忠,1965年10月20日住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北乐村北乐屯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亚超、吴宪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