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71号原告:佛山市奥科奇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柱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
被告: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关静雯。
原告佛山市奥科奇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奇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03××××.8)纠纷一案,奥科奇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格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奥科奇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奥科奇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格美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680元,由原告佛山市奥科奇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