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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李保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聊民三初字第170号
案件名称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李保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李保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170号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莲心居委会2组桃林路。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荣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李保荣无法送达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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