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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德福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70号
案件名称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德福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河北德福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70号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尾工业区308栋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开松,董事长。

被告河北德福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卜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林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福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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