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70号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尾工业区308栋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开松,董事长。
被告河北德福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卜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林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福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