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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邵阳县白桦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56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邵阳县白桦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邵阳县白桦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56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白桦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徐家巷6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蒋军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邵阳县白桦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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