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刑终字第899号原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7200元。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假冒注册商标事实不清,原判量刑偏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意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可能遗漏上诉人胡某某犯罪事实,应补充侦查,合并审理。
建议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且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