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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朱永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仑知初字第125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朱永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朱永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125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燕昌。

委托代理人:郭佳捷。

委托代理人:叶小俊。

被告:朱永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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