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7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欣娜,吉林市船营区欣娜金欧通讯器材经销部业主,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欣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