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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根林与台州市宏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973-3号
案件名称叶根林与台州市宏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根林,台州市宏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973-3号原告:叶根林。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宏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昱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林与被告台州市宏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根林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根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900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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