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号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南楼2303室。
法定代表人:俞柏尧。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浙江金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