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380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西林古润副食品商行,注册号×××73,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西横林**/div>经营者:古贤文。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西林古润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西林古润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