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1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王燕毛巾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商贸城6区62栋8号。
经营者:霍建甫。
被告:周运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阳县王燕毛巾经销处、周运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2021年7月15日,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谢 昕人民陪审员 丁荣培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