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262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文鑫书店,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新区D-5#楼-27#门市。
经营者:谷光耀,男,满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艳,女,满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同上,系被告妻子。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文鑫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