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鹤山市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葛亦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美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钻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文华家瑞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吴述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文祥,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鹤山市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文华家瑞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263267.6)纠纷一案,鹤山市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赣州市文华家瑞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鹤山市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文华家瑞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28元,减半收取1203.14元,由原告鹤山市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