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53号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东东健康服务部。
经营者:王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辉,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东东健康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