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44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立纯,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华清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