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40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被告张国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