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侯增鸿与指明集团有限公司、郑光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8号
案件名称侯增鸿与指明集团有限公司、郑光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侯增鸿,指明集团有限公司,郑光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8号原告侯增鸿。

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金炉工业区开创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汤珍敏。

被告郑光志,石家庄市指明电气经销处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增鸿诉被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光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光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增鸿撤回对被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光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增鸿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