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2342号罪犯闫玉海,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生,大学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皖0304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玉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闫玉海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皖03刑终6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闫玉海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闫玉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玉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1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案发后赔偿受害单位30万元,并取得谅解,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项城市王明口镇民政所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玉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
鉴于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2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玉海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