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043号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调取证据和证据鉴定,提起上诉,参与和接受和解,签署和解文书,代为接收和解款、赔偿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元区小李湾餐饮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莲花路408号莲花小区7栋15、16号。
经营者:李大成。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天元区小李湾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