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629号原告:梁钟铭。
委托代理人:熊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周益琇。
原告梁钟铭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17日,原告梁钟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钟铭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钟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梁钟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