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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捷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49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捷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捷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艺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利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捷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区201栋二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73881234-7。

法定代表人孟国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远航,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336号,身份证号4401831985********,系深圳市安捷诚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志远,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永平镇西门桐江路123号,身份证号3623241987********,系深圳市安捷诚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捷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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