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6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爱度歌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爱度歌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