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15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318-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刚。
委托代理人安忠泽,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将诉讼请求中的索赔数额变更为人民币一万元,随即提出撤回对被告延边新���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变更索赔数额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均系原告方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5元应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