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罗刑二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个体。
2014年3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4)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危淑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冯李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LYC”商标现系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受让的注册商标,“LYC”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3日。
2013年12月29日,临沂市洛轴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洛轴公司,系洛阳“LYC”轴承临沂代理经销商,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临沂宝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公司)签定采购合同,由临沂洛轴公司提供12套特定型号的洛阳“LYC”轴承,价格165000元。
后被告人李某用12套山东新环驰轴承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型号的轴承,通过技术手段将轴承上的“XXX”商标涂改为“LYC”商标标识,并附上自己购买的12套假产品合格证,假冒12套洛阳“LYC”轴承销售给宝恒公司。
宝恒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该批产品合格证与洛阳“LYC”轴承合格证不符,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证明,该批产品不是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所生产。
2014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如实供述了其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宝恒公司未向临沂洛轴公司支付涉案12套轴承的165000元货款。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证人韩某、王某、于某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证明,报价单及采购合同,书面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6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涉案货款并未支付,注册商标所有人已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