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85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张希迎百货烟酒便利店,住所地徐州市吴庄东路6号门面房。
经营者:张希迎,住所地徐州市。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张希迎百货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