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46号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法国。
法定代表人:BernardCharle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猛,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章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被告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家平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国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