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知初字第17号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山旺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倪晓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刘晓明,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泽括,系烟台市芝罘区杨亿水产商店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泽括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