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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诗吉,谢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31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诗吉,谢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王诗吉,谢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诗吉,男,汉族,1950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欧阳新,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波,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何新树,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诗吉、谢波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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