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慧,女,系大连市沙河口区好乐捷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邓代兵,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晓慧诉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晓慧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晓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晓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