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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武朝与被告苏锦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478号
案件名称原告卢武朝与被告苏锦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武朝,苏锦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478号原告卢武朝,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西省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治波。

委托代理人侯毅婷。

被告苏锦海,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经营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教市场综合大楼*号铺。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武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共3530元(原告已预交3530元)。

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17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

由于未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费3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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